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2,重訴,12,200402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乙○○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丙○○、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參年貳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丙○○、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至同條項第二款部分,業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執行羈押。

二、本院訊問被告丙○○、乙○○後,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業據被告二人自白犯行,且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製造工具等物品可資佐證,茲以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起甲○○○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鄭峻明
法 官 林卉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 豫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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