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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二號
原 告 乙○○
戊○○
丁○○
己○○
丙○○
兼 右三人
法定代理人 甲○○○住同右
被 告 辛○○
訴訟代理人 庚○○律師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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