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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東交簡附民字第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東交簡字第十一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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