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3,聲,136,2004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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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緩起訴案件,聲請沒收犯罪所得之物(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畫眉鳥一隻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在非族群逾越環境容許量或基於學術研究、教育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情形下,自民國八十六年間某日起,受讓扣案畫眉鳥,並以飼養於鳥籠內之不當方法,騷擾扣案畫眉鳥,業將被告予以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六九一號),扣案畫眉鳥係被告犯罪所得之物,且為被告所有,聲請予以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臺東縣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查獲活體動物保管切結書、訊問筆錄、緩起訴處分書,並調上開緩起訴全卷,審閱卷內臺東縣政府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府農自字第0九二三0二六九七七號函,證實扣案畫眉鳥確為保育類之活體畫眉鳥無誤,因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峻 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美 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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