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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七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前因竊盜罪及偽造文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臺東簡易庭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月及四月確定,依刑法第五十條之規定應併合處罰,為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四十八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又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竊盜及偽造文書案件而受有二以上之有期徒刑確定裁判,固屬刑法第五十三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執行刑之情況,惟依前開規定意旨,應由檢察官或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之,是聲請人直接向本院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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