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3,聲,138,2004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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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以法矯字第○九三○○○一八二○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三年四月九日(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三、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范乃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俊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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