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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七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以法矯字第0九三0000六三一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三年五月八日(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魏于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淑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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