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七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毒品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等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以法矯字第○九三○○○○六三一號文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原為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十六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三、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卉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 豫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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