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3,聲,145,20040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偽造貨幣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七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偽造貨幣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以九三法矯字第○九三○○○○六三一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二十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弘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建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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