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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以法矯字第○九三○○○三○○九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四年一月一日(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二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弘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建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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