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3,聲,156,2004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八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以法矯字第0九三000三00九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魏于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淑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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