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3,聲,159,2004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恐嚇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八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恐嚇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以九一法矯字第○九三○○○三○○九號文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原為九十四年四月十八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四十八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三、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卉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 豫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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