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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九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十七時四十五分許被警方查獲時,所採尿液經送驗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死亡,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一份附卷可稽。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勝 雄
法 官 林 卉 聆
法 官 鄭 峻 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美 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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