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4,東秩,3,200507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九十四年度東秩字第三號

被移送人 甲○○
右列被移
00000000號移

主 文

甲○○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刀械,處拘留參日,扣案之刀械壹把沒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二十三時四十分許。

(二)地點:臺東縣臺東市海濱公園。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詢中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刀械一支扣案。

(四)內政部警政署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警署刑司字第○九四○○八八六五五號函文一紙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珮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源坤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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