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4,東簡,256,200507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東簡字第二五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三九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有關「序號000000000000000號」應更正為「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貪圖小利,侵占他人遺失之行動電話,對被害人所可能造成之損害尚屬輕微,及其犯罪後尚能坦承犯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連雅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美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 日
附記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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