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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九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二三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受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等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檢附之本院九十三年度東簡字第三六七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員交簡字第五八號刑事簡易判決各一份、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影本等無訛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四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范乃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俊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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