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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三О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以法矯字第○九四○○一九八四二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五年十二月九日(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八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三、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五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范乃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俊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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