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三三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二六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等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及有期徒刑一年八月,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以法矯字第○九四○○一九八四一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四十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煜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判決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希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五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