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三四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二七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月六日及三年三月確定後,合併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以法矯字第0九四00一九八三九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一七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恒 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美 鄉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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