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三七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家棟
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三○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郭家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郭家棟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等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月及有期徒刑一年,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以法矯字第○九四○○二三九八一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四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煜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判決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源坤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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