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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八О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侵入
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同案被告甲○○基於犯意聯絡,於九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許,共同無故侵入臺東縣東河鄉都蘭村二一號丙○○住處前庭院,旋丙○○返家,二人即向其催討其父親沈俊松所積欠之借款,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侵入住宅罪嫌等語。
三、上開罪名依同法第三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丙○○當庭表示願意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弘 能
法 官 呂 煜 仁
法 官 林 恒 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美 鄉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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