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八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
右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柒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七月五日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七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五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呂煜仁
法 官 連雅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美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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