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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四年度附民字第一一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四三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三百一十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起至清償,並陳明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竊取原告所有之推土機一部,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爰依法請 求賠償等語。
(三)證據:提出郵局存證信函一紙為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竊盜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一併均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范乃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俊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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