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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李百峯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劉正偉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尹玉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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