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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丁○○
乙○○
戊○○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政衡 律師
被 告 甲○○
協立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被告甲○○、協立交通有限公司因本院96年度交簡上字第2號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黃珮茹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月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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