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6,易,27,20080730,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0號
96年度易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郭重鑾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等案件,前經公訴人與被告及辯護人於審判外進行認罪協商,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協商程序,並定民國97年8月7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審理,被告應按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文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傳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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