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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東交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96年度東交簡字第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民國96年3 月12日筆錄),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范乃中
法 官 劉柏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傳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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