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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乙○○因本院96年度東交簡字第4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曾宗欽
法 官 簡芳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尹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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