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6,東簡附民,1,200703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乙○○因本院95年度東簡字第101 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黃珮茹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月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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