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6,聲,60,2007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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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經查,受刑人甲○○因犯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院95年度東簡字第496號、95年度易字第289號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自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芳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尹玉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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