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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受刑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6年3月確定後,合併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3月5日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月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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