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6,附民,39,20081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律師
被 告 乙○○
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96年度訴字第24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昭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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