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7,交易,55,200810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交易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因檢察官之請求顯有不當,改依通常程序審判,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盧亨龍
法 官 蔡慧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美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