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交易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因檢察官之請求顯有不當,改依通常程序審判,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盧亨龍
法 官 蔡慧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美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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