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7,交附民,9,200810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丁○○
原 告 戊○○
原 告 己○○
原 告 丙○○
原 告 甲○○
原 告 乙○○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慶雲律師
被 告 庚○○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馬培基
法 官劉正偉
法 官李俊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憶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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