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7,易,197,20081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1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母 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盧亨龍
法 官 蔡慧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慧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