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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2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犯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易字第243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伍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署名伍拾柒枚均沒收; 又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署名伍拾柒枚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乙○○在菘億行 (設臺東縣臺東市○○街660號1樓,登記負責人李林月娥)擔任香菸銷售業務員,負責銷售香菸及收取貨款之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貨款之單一犯意,自民國96年10月8日起至同年11月21日止,利用其代菘億行向如附表一所示之客戶收取貨款之機會,向如附表一所示之客戶收取如附表一所示貨款共計新臺幣 (下同)221,995 元後,未繳回菘億行,將上開貨款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接續侵占入己。
(二)乙○○在如附表二及附表三所示之時間,明知如附表二及附表三所示之客戶均未與其確認寄放香菸之品名及數量,竟將此不實之事項填載在如附表二及附表三所示其業務上作成之67張估價單,並在如附表二所示之57張估價單上,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57枚署名,用以證明菘億行之香菸寄放在如附表二所示之客戶處販賣,後將如附表二及附表三所有登載不實之估價單繳回菘億行以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菘億行管理香菸貨品之正確性及如附表二遭偽造署名之客戶,嗣因乙○○離職後未協助菘億行取回寄放在客戶處之香菸,造成菘億行85,583 元之損失。
(三)案經菘億行訴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據以論罪之證據名稱:1、被告乙○○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認上揭犯罪事實。
2、證人丙○○在本院審理時之證詞。
3、證明被告侵占貨款之估價單64張、證明被告行使偽造文 書及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估價單共67張、菘億行出貨單 、菘億行乙○○薪資表各1張。
4、綜上各節相互佐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量刑之理由:1、就犯罪事實 (一)部分:按刑事政策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此即學理上所稱之「集合犯」,諸如職業性(如業務、經營、常業)或收集性(如收集、散布、製造)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
侵占雖屬即成犯,然業務侵占有基於業務上之特有關係,密集實行犯行之性質,行為人主觀上亦係基於反覆實施之犯行為之,其雖有數個行為,但目的相同、侵害法益同一,依社會客觀通念,該等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亦難強行分割,故評價上宜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法律上行為予以評價。
本件被告乙○○於擔任菘億行香菸銷售業務員期間,利用業務上持有貨款之機會,密集實行上開業務侵占犯行,侵害相同法益,應該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僅論以單純一罪,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2、就犯罪事實 (二)部分: 就附表二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就附表三部分,係犯同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
被告偽造署押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又被告為業務登載不實之行為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
再被告所犯業務侵占罪、57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10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又檢察官於本院審理中業已更正起訴法條,本案無庸再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
3、爰審酌被告乙○○犯罪之動機係為牟取不法利益,犯罪時未受到任何刺激,犯罪手段和平,家庭經濟況狀不佳,學歷為國中畢業,迄今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犯罪後承認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被告在如附表二估價單上所為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簽名共57枚,係偽造之署名,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210條、第215條、第216條、第219條、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馬培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憶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估價單日期 │估價單客戶商號│侵占貨款金額│備註:偵查卷宗│
│ │ │ │(新台幣) │之估價單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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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6年10月8日 │ 義成 │$4,680 │1 │
├──┼──────┼───────┼──────┼───────┤
│2 │96年10月25日│ 源隆 │$4,310 │2 │
│ │(起訴書誤載│ │ │ │
│ │ 為26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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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6年11月1日 │ 四維 │$4,250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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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6年11月1日 │ 永安 │$2,795 │4 │
├──┼──────┼───────┼──────┼───────┤
│5 │96年11月1日 │ 全美 │$3,580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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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6年11月1日 │ 520檳 │$5,700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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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6年11月3日 │ 阿英 │$2,580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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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6年11月5日 │ 520檳 │$2,890 │8 │
├──┼──────┼───────┼──────┼───────┤
│9 │96年11月5日 │ 小高 │$3,300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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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96年11月6日 │ 泓昇 │$2,750 │9-1 │
├──┼──────┼───────┼──────┼───────┤
│11 │96年11月7日 │阿英檳(起訴書│$3,410 │10 │
│ │ │漏載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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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96年11月7日 │ 永發 │$3,095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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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96年11月8日 │ 阿秋 │$2,990 │12 │
├──┼──────┼───────┼──────┼───────┤
│14 │96年11月8日 │ 信發 │$3,210 │13 │
├──┼──────┼───────┼──────┼───────┤
│15 │96年11月8日 │ 雙伍 │$4,270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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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96年11月9日 │ 文成商號 │$2,450 │15 │
├──┼──────┼───────┼──────┼───────┤
│17 │96年11月9日 │ 振成 │$3,400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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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96年11月9日 │ 咪咪檳榔 │$2,720 │17 │
│ │ │(起訴書漏載 │ │ │
│ │ │ 檳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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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96年11月10日│ 茹檳榔 │$3,260 │18 │
├──┼──────┼───────┼──────┼───────┤
│20 │96年11月12日│ 大台東檳 │$2,950 │19 │
│ │ │(起訴書漏載 │ │ │
│ │ │ 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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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96年11月12日│ 厚生 │$2,845 │20 │
├──┼──────┼───────┼──────┼───────┤
│22 │96年11月12日│ 新桔讚 │$2,680 │21 │
├──┼──────┼───────┼──────┼───────┤
│23 │96年11月12日│ 全省檳 │$2,410 │22 │
│ │ │(起訴書漏載 │ │ │
│ │ │ 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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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96年11月12日│鯉魚山雜貨 │$3,490 │23 │
├──┼──────┼───────┼──────┼───────┤
│25 │96年11月12日│蔡檳榔(起訴書│$2,200 │24 │
│ │ │漏載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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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96年11月13日│ 益來商號 │$3,360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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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96年11月13日│ 阿美檳 │$3,220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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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96年11月13日│ 有盛商號 │$3,215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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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96年11月13日│ 小榕樹 │$2,500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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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96年11月13日│吉雜貨店 │$3,680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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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96年11月14日│ 哈妮 │$3,720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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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96年11月14日│ 鄉村 │$3,630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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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96年11月15日│ 壹筒 │$4,040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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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96年11月15日│ 88檳 │$3,050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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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96年11月15日│ 你好 │$3,810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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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96年11月15日│ 台糖檳 │$3,315 │35 │
│ │ │(起訴書漏載 │ │ │
│ │ │ 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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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96年11月15日│ 可口檳榔 │$3,440 │36 │
│ │ │(起訴書漏載 │ │ │
│ │ │ 檳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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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96年11月16日│ 盈嘉 │$2,900 │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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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96年11月16日│ 庭庭檳 │$3,770 │38 │
│ │ │(起訴書漏載 │ │ │
│ │ │ 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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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96年11月16日│ 林檳榔 │$2,710 │39 │
│ │ │(起訴書漏載 │ │ │
│ │ │ 榔) │ │ │
├──┼──────┼───────┼──────┼───────┤
│41 │96年11月16日│ 阿真檳 │$3,360 │40 │
│ │ │(起訴書漏載 │ │ │
│ │ │ 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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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96年11月16日│ 龍祥 │$2,475 │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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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96年11月16日│ 和昇 │$3,415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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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96年11月16日│ 世安 │$3,350 │43 │
├──┼──────┼───────┼──────┼───────┤
│45 │96年11月16日│ 吳檳榔 │$1,445 │44 │
│ │ │(起訴書漏載 │ │ │
│ │ │ 榔) │ │ │
├──┼──────┼───────┼──────┼───────┤
│46 │96年11月16日│ 冷飲甘蔗 │$2,260 │45 │
├──┼──────┼───────┼──────┼───────┤
│47 │96年11月16日│ 小玉 │$2,120 │46 │
├──┼──────┼───────┼──────┼───────┤
│48 │96年11月17日│ 阿琴檳 │$4,340 │47 │
│ │ │(起訴書漏載 │ │ │
│ │ │ 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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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96年11月17日│ 好鄰居 │$2,750 │48 │
├──┼──────┼───────┼──────┼───────┤
│50 │96年11月17日│ 尚泰 │$3,030 │49 │
├──┼──────┼───────┼──────┼───────┤
│51 │96年11月19日│ 政利 │$12,175 │50 │
├──┼──────┼───────┼──────┼───────┤
│52 │96年11月19日│ 大碗公 │$4,460 │51 │
├──┼──────┼───────┼──────┼───────┤
│53 │96年11月19日│ 易信 │$2,525 │52 │
├──┼──────┼───────┼──────┼───────┤
│54 │96年11月17日│ 明洋海產 │$4,820 │53 │
│ │(起訴書誤載│ │ │ │
│ │為19日) │ │ │ │
├──┼──────┼───────┼──────┼───────┤
│55 │96年11月17日│ 520檳 │$1,200 │54 │
│ │(起訴書誤載│ │ │ │
│ │為19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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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96年11月19日│ 允有 │$6,710 │55 │
├──┼──────┼───────┼──────┼───────┤
│57 │96年11月19日│ 520檳 │$230 │56 │
├──┼──────┼───────┼──────┼───────┤
│58 │96年11月20日│ 政利 │$9,135 │57 │
├──┼──────┼───────┼──────┼───────┤
│59 │96年11月20日│ 山川農 │$3,440 │58 │
├──┼──────┼───────┼──────┼───────┤
│60 │96年11月20日│ 一葉晴 │$4,225 │59 │
│ │ │(起訴書誤載 │ │ │
│ │ │ 為情) │ │ │
├──┼──────┼───────┼──────┼───────┤
│61 │96年11月20日│ 林檳榔 │$2,940 │60 │
│ │ │(起訴書漏載 │ │ │
│ │ │ 榔) │ │ │
├──┼──────┼───────┼──────┼───────┤
│62 │96年11月20日│ 賢記商號 │$3,925 │61 │
│ │ │(起訴書漏載 │ │ │
│ │ │ 商號) │ │ │
├──┼──────┼───────┼──────┼───────┤
│63 │96年11月20日│ 宗德 │$3,440 │62 │
├──┼──────┼───────┼──────┼───────┤
│64 │96年11月20日│ 玉雲 │$1,650 │63 │
├──┴──────┴───────┼──────┼───────┤
│ 合計金額 │$221,995 │ │
└─────────────────┴──────┴───────┘
附表二
┌──┬──────┬──────┬──────┬──────┐
│編號│估價單日期 │ 估價單 │偽造之署名 │偵查卷宗之估│
│ │ │ 客戶商號 │ │價單編號 │
├──┼──────┼──────┼──────┼──────┤
│ 01 │96年9月4日 │ 大粒小粒 │娟 │1 │
├──┼──────┼──────┼──────┼──────┤
│ 02 │96年10月6日 │ 政利 │許淑貞 │2 │
├──┼──────┼──────┼──────┼──────┤
│ 03 │96年10月8日 │ 大粒小粒 │娟 │3 │
│ │(起訴書誤載│ │ │ │
│ │ 為5日) │ │ │ │
├──┼──────┼──────┼──────┼──────┤
│ 04 │96年10月8日 │ 建成 │廖 │4 │
├──┼──────┼──────┼──────┼──────┤
│ 05 │96年10月12日│ 全家 │黃惠如 │5 │
├──┼──────┼──────┼──────┼──────┤
│ 06 │96年10月12日│ 利光 │翁 │6 │
├──┼──────┼──────┼──────┼──────┤
│ 07 │96年10月13日│ 榕樹下 │李金妮 │7 │
│ │(起訴書誤載│ │ │ │
│ │ 為15日) │ │ │ │
├──┼──────┼──────┼──────┼──────┤
│ 08 │96年10月15日│ 大台東 │李健明 │8 │
├──┼──────┼──────┼──────┼──────┤
│ 09 │96年10月16日│ 吳檳榔 │吳月鳳 │9 │
├──┼──────┼──────┼──────┼──────┤
│ 10 │96年10月16日│ 有盛 │胡 │10 │
├──┼──────┼──────┼──────┼──────┤
│ 11 │96年10月17日│ 永年 │黃江 │12 │
├──┼──────┼──────┼──────┼──────┤
│ 12 │96年11月3日 │ 520檳 │萍 │18 │
│ │ │(起訴書誤載│ │ │
│ │ │ 為520檳榔)│ │ │
├──┼──────┼──────┼──────┼──────┤
│ 13 │96年11月3日 │ 順利 │王金 │19 │
├──┼──────┼──────┼──────┼──────┤
│ 14 │96年11月3日 │ 勝美 │楊 │20 │
├──┼──────┼──────┼──────┼──────┤
│ 15 │96年11月3日 │ 茹小小 │方依茹 │21 │
├──┼──────┼──────┼──────┼──────┤
│ 16 │96年11月3日 │ 小榕樹 │李節子 │22 │
├──┼──────┼──────┼──────┼──────┤
│ 17 │96年11月3日 │ 良檳榔 │王琴 │23 │
├──┼──────┼──────┼──────┼──────┤
│ 18 │96年11月3日 │ 泓昇 │施秀莉 │24 │
├──┼──────┼──────┼──────┼──────┤
│ 19 │96年11月3日 │ 香馥香 │伍雲駿 │25 │
├──┼──────┼──────┼──────┼──────┤
│ 20 │96年11月3日 │ 龍祥 │林 │27 │
├──┼──────┼──────┼──────┼──────┤
│ 21 │96年11月5日 │ 建東 │廖宗 │28 │
├──┼──────┼──────┼──────┼──────┤
│ 22 │96年11月5日 │ 允有 │曾淑琴 │29 │
├──┼──────┼──────┼──────┼──────┤
│ 23 │96年11月5日 │ 妙妙 │素 │30 │
├──┼──────┼──────┼──────┼──────┤
│ 24 │96年11月5日 │ 阿秋 │莊 │31 │
├──┼──────┼──────┼──────┼──────┤
│ 25 │96年11月5日 │ 鴻進 │何明元 │32 │
├──┼──────┼──────┼──────┼──────┤
│ 26 │96年11月5日 │ 振成 │黃文賢 │33 │
├──┼──────┼──────┼──────┼──────┤
│ 27 │96年11月5日 │ 新桔讚 │林美秀 │34 │
├──┼──────┼──────┼──────┼──────┤
│ 28 │96年11月5日 │ 泉興 │怡 │35 │
├──┼──────┼──────┼──────┼──────┤
│ 29 │96年11月5日 │ 裕祥 │蘇孟祥 │36 │
├──┼──────┼──────┼──────┼──────┤
│ 30 │96年11月5日 │ 雙伍 │陳月英 │37 │
├──┼──────┼──────┼──────┼──────┤
│ 31 │96年11月6日 │ 小如 │黃玉如 │38 │
├──┼──────┼──────┼──────┼──────┤
│ 32 │96年11月6日 │ 春梅 │黃 │39 │
├──┼──────┼──────┼──────┼──────┤
│ 33 │96年11月6日 │ 特選新豐 │林 │40 │
├──┼──────┼──────┼──────┼──────┤
│ 34 │96年11月6日 │ 新豐便 │謝良英 │41 │
│ │ │(起訴書誤載│ │ │
│ │ │為新豐便利)│ │ │
├──┼──────┼──────┼──────┼──────┤
│ 35 │96年11月6日 │ 阿琴 │琴 │42 │
├──┼──────┼──────┼──────┼──────┤
│ 36 │96年11月6日 │ 阿艷 │阿艷 │43 │
├──┼──────┼──────┼──────┼──────┤
│ 37 │96年11月6日 │ 利群 │宋金福 │44 │
├──┼──────┼──────┼──────┼──────┤
│ 38 │96年11月6日 │ 阿英 │巫玫 秦 │45 │
├──┼──────┼──────┼──────┼──────┤
│ 39 │96年11月16日│ 禾 禾叫 │卿 │46 │
├──┼──────┼──────┼──────┼──────┤
│ 40 │96年11月16日│ 易信 │古英桃 │47 │
├──┼──────┼──────┼──────┼──────┤
│ 41 │96年11月17日│ 義成 │徐昇妹 │49 │
├──┼──────┼──────┼──────┼──────┤
│ 42 │96年11月17日│ 和成 │劉青雲 │50 │
├──┼──────┼──────┼──────┼──────┤
│ 43 │96年11月17日│ 維民 │黃 │51 │
├──┼──────┼──────┼──────┼──────┤
│ 44 │96年11月17日│ 真滿意 │蔡00 │52 │
│ │ │ │(被告本人無 │ │
│ │ │ │法辨識) │ │
├──┼──────┼──────┼──────┼──────┤
│ 45 │96年11月17日│ 正一 │陳素真 │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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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96年11月17日│ 阿哈 │玉美 │5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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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96年11月19日│ 哈妮 │劉榮福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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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96年11月19日│ 延平商號 │古英珠 │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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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96年11月17日│ 禾 禾叫 │李素卿 │59 │
│ │(起訴書誤載│ │ │ │
│ │ 為19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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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96年11月20日│ 永發 │王富子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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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96年11月20日│ 日昇 │陳 │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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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96年11月20日│ 和昇 │賴光男 │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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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96年11月20日│ 宏展 │邱秋蘭 │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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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96年11月20日│ 上好 │江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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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96年11月20日│ 阿美小吃 │胡月美 │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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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96年11月20日│ 冷飲檳 │林 │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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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96年10月17 │ 瑞陽 │何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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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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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估價單日期 │ 估價單 │ │偵查卷宗之估│
│ │ │ 客戶商號 │ │價單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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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6年10月16日│ 鄉村 │未署名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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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6年10月17日│ 民安 │未署名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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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6年10月18日│ 威良 │未署名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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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6年10月19日│ 林檳榔 │未署名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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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6年10月23日│ 阿琴 │未署名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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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6年11月3日 │ 紅龍 │未署名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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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6年11月17日│ 小玉 │未署名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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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6年11月19日│ 文成 │未署名 │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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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6年11月20日│ 加拿 │未署名 │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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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96年11月19日│ 瑞陽 │未署名 │55 │
│ │ │ │向負責人借用│ │
│ │ │ │印章自行蓋印│ │
│ │ │ │在估價單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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