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7,易,235,20081003,1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2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