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7,易,245,2008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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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2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另案於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盧亨龍
法 官 蔡慧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傳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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