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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2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
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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