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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2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另案於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馬培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憶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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