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7,易,341,200903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3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乙○○
甲○○ 35歲民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泰宏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丙○○、乙○○、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陳鈺雯
法 官 蔡慧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慧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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