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7,東交簡,301,2008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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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東交簡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字第1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5條之1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件係被告偵查中自白,並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經檢察官同意並記明筆錄後,本院依檢察官表明求刑之範圍而為科刑判決,被告及檢察官均不得上訴,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黃建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偉志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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