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除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欄之記載應更正為「96年11月28日」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等罪,既與其另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應以其各罪之宣告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芳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慧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