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7,聲,218,2008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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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97年度執聲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詎被告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字第1175號竊盜案件執行時逃匿,經促請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拒不置理等情,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執行傳票送達證書2紙、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12月18日東檢哲乙96執1175字第18618號通知具保人函文1份暨送達證書2紙、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暨報告書各1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1紙、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4月25日東檢哲乙96執1175字第06087號通知具保人函文1份暨送達證書1、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5月15日東檢哲乙96執1175字第07071號通知具保人函文1份暨送達證書1紙、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6月4日東檢哲乙96執1175字第08192號通知具保人函文1份暨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

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文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傳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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