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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業已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法聲請本院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文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傳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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