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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1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美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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