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
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經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及第455條之11第2項規定,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佳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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