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東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販賣毒品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壹月拾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販賣毒品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6月13日將其收押,嗣自同年7月14日起至同年11月13日止,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執行,再由本院自97年11月14日起續行羈押(前已羈押1月又1日),其羈押期間將於98年1月12日屆滿,茲查被告雖於本院審理中坦認犯行,已無勾串證人之虞,然因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陳義忠
法 官 康文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傳坤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