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7,訴,215,2008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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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拾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業已坦承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並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之證據在卷可資佐憑,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之罪最輕本刑為 5年以上有期徒刑,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自民國97年 7月2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97年10月 1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與執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0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陳鈺雯
法 官 劉正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希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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