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7,訴,239,200810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39 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另案於臺灣臺東看守所羈押中)
被 告 乙○○
(另案於臺灣臺東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97年度毒偵字第276 、277 、29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及乙○○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均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昭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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